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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鱿鱼渔业捕捞日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9  阅读:1394次

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规则,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良好形象,促进我国鱿鱼渔业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及《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征求有关企业及科研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鱿鱼渔业渔捞日志进行了规范,组织编印了《中国鱿鱼渔业渔捞日志》(以下简称《渔捞日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捞日志》适用于所有从事鱿鱼渔业的远洋渔船,包括鱿钓渔船及在公海从事灯光围网、敷网等主捕鱿鱼的渔船。

  二、《渔捞日志》从2011年1月1日启用。远洋渔业企业可向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申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渔船使用电子版《渔捞日志》。远洋渔业企业须于每年3月31前将上年度本企业自有及代理的鱿鱼渔船填写的《渔捞日志》寄送至鱿钓技术组,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三、鱿钓技术组负责对《渔捞日志》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统计分析情况报我部渔业局。同时,要对企业报送的《渔捞日志》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除我部允许的使用范围,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另作他用。

  五、远洋渔业企业负责对其自有及代理鱿鱼渔船的船长等职务船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渔捞日志》船长负责制,如实、准确填写《渔捞日志》并由记录人签字。已填写《渔捞日志》的渔船,可不再填写其他形式渔捞日志。对不按要求填写,或故意伪造、涂改、损毁《渔捞日志》的企业和渔船,我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请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辖区企业,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填写《渔捞日志》。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负责《渔捞日志》的印制和发放,并加强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反馈我部渔业局。

  鱿钓技术组通讯地址:上海市临港新城沪城环路999号,上海海洋大学海洋学院,陈新军教授;邮编,201306;

  E-mail:xjchen@shou.edu.cn

来源: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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