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并从2003年开始组织核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我国内陆捕捞渔船管理逐步规范。但近年来各地内陆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大幅增长,对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和相关政策实施带来很大冲击。为切实控制内陆捕捞渔船的盲目增长,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内陆捕捞渔船管理制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是一项重要的渔船管理制度。根据《渔业法》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但目前一些省(区、市)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抓紧制定完善内陆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对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区、市)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2008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同时要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和制定控制目标,逐年压减捕捞渔船数量,将捕捞强度控制到合理水平。
二、加强管理,严格规范内陆捕捞渔船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陆捕捞渔船的规范管理。要尽快建立健全渔船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按照我部新修订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具体检验办法和检验技术要求,确保渔船安全和技术状况符合规范。
三、强化监督,落实渔船管理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陆捕捞渔船的监督检查,确保渔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要严格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审批,杜绝违规建造、购置和更新改造渔船行为。要加强对渔船作业的动态监管,严厉打击“三无”渔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捕捞许可证)和违法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四、加强宣传,提高渔民依法养殖捕捞意识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渔民的法律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要引导渔民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推广生态养殖和可持续捕捞技术,促进渔业绿色发展。
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确保内陆捕捞渔船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为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农业部
2009年5月5日